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:"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‘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’:
(一)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
(二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
(三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"
因此,在你们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你们二人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,是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的。在你们离婚时,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住房公积金的分配问题上,应当严格区分住房公积金的来源,是婚前还是婚后。具体操作上,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分割,经过折抵后,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、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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