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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律师浅析没有使用年假是否应有补偿

文章来源: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   发布时间:2018/1/2 15:22:25  

按照国历来看2017年已经过去了,但是按照农历来算我们正在2017年的尾巴上,期待着春节的到来,这时候许多工作的人们都在想年假的问题。有一位朋友有着这样的问题: 我每年有10天的年休假,但今年因为工作上的原因,年假1天都没有休。公司表示年假申请过期即为自动放弃,没有补偿。请问,如果没有休年假,按规定是否应当有补偿?

泸州律师简要分析:  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为5天。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报酬。《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,年休假15天。而根据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四条的规定: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。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,以及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,应当记为累计工作时间。本条中“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”,是指在部队入伍的军龄、安排的下乡知青在农村的时间、在职研究生和博士生,也就是参军、下乡、在职学习的时间也应作为工作时间计算。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《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定,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(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),当年度年休假天数,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,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。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:(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÷365天)×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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